各单位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牡丹税务分局》通知要求,我校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。培训费、技术服务费等服务类发票税率由1%变更为3%,增值税附加税、印花税不再减半征收,整体税负约3.3%。此变更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财务处
2023年10月27日